七、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工作
(一) 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原則
1.普通高中學校只錄取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的考生,按考生的志愿、考試成績和綜合評價結果擇優錄取。
2.考生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表現評價作為普通高中錄取的重要參考依據。
3.經市、區招生考試辦公室審核符合我市中考政策的隨遷子女考生,可享有與本市戶籍的初中畢業生同等的錄取資格。
(二)錄取批次
各類招生學校應按照中招錄取工作的時間安排,分批錄取。應遵循公、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照考生的志愿,根據錄取原則進行擇優錄取,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
1.第一批:普通高中
第一階段:國家級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一級普通高中。
第二階段:一般普通高中學校。
2.第二批: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按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高等中專學校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執行。
(三)錄取檔案管理
1.畢業學校必須按教育部有關學籍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考生電子檔案,確保考生數據準確和安全。
2.高中階段學校必須把考生的錄取數據與學籍數據準確對接,建立完整學生檔案,并于9月26日前將已建檔的錄取名冊發至本地招生部門,各市、區匯總后報送江門市招生辦。
3.教育行政部門按市、區招生考試部門的錄取名冊辦理有關學籍審批手續。
八、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照顧錄取政策
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文件規定,符合下列照顧政策的考生,經各市、區招生部門審核后,在學校公示一周,可以給予降分錄取:
(一)軍人子女參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政干〔2013〕138號)執行(必須提供各相關證件、服役部隊以及縣區級以上民政部門證明)。
1.駐“三類地區”、西藏自治區和“二類島”以及“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軍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的軍人子女、烈士子女,按各類普通高中最低錄取分數線降低30分錄取。
2.作戰部隊、駐“二類地區”和“第三類島”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軍人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軍人子女,“因公犧牲及殘疾軍人”子女,以及“受到表彰獎勵”軍人子女,按各類普通高中最低錄取分數線降低20分錄取。
注:軍人子女是指現役軍人的子女、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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