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身份公證。
(三)申請就讀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與具有華僑身份的父母關系證明。
(四)監護委托書、監護人的保證書、監護人健康證明、華僑子女與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五)監護人的戶口簿及與監護人戶籍一致的房產證明。
九、華僑子女持僑務部門出具的就讀證明、本人身份證明、監護人的戶口簿和房屋居住有效證件及半年內在國內縣(區)級以上醫院的體檢證明,到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區)教育局辦理就讀手續或參加高中階段學校考試報名手續。
十、華僑子女憑縣(區)教育局開具的入學證明,按政策就安排公辦學校進行義務教育階段就讀。轉學來豫就讀義務教育學校的,原則上在暑假期間辦理入學手續。華僑子女憑縣(區)教育局出具的準考證,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
十一、各地教育部門和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根據華僑學生所持中國護照建立學籍,具體參照《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十二、華僑子女來豫就讀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和招收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不適用本辦法。
十三、外籍華人、港澳同胞適齡子女來豫就讀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學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四、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